记者观察:车辆擅改用途,存在拒赔风险-ag人生就是博

发布时间:2022-12-21 14:34   文章来源:中国网

最近几天,海南银保监局发布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王投诉其驾驶车辆与第三方车辆发生碰撞,两车均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王驾驶车辆的登记用途为企业非营运车辆但车辆实际出险时,车身贴有营运标志,保险期间有多项营运记录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要求王补足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的保费差额,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王对此并不赞同他以出险时自己拉货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要求赔偿

记者观察:车辆擅改用途,存在拒赔风险

据案情分析,本案中,王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用途由非营运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并在保险期间多次从事营运活动,导致车辆出险明显增加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运行状态,不影响车辆性质发生变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因此,海南银保监局表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按合同约定给付商业保险,并在王补足当期保费的情况下,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案提醒被保险人充分认识到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后拒赔的风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是一种对价关系比如,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用途,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及时告知的义务,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估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变更承保条件被保险人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

法律作出这一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它既是针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通知义务而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也赋予了保险公司自我救济的权利

所以车主如果改变车辆性质,应该及时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否则不予赔偿。

推荐阅读

574
网站地图